集合理論:集合的基本概念
集合基礎:定義
定義 1(集合):具有某種特定性質的,具體的或抽象的對象匯集的總體稱為 集合
(Set)。這些對象稱為是集合的 元素
。
符號表示:通常情況下,
- 用大寫字母 \(A,B,C,S,T,\cdots\) 等來表示
集合
; - 用小寫字母 \(x,y,z,\cdots\) 等來表示 集合中的
元素
。
集合基礎:表示法
枚舉法
所謂 枚舉法
就是將集合中的元素一一列舉出來。
枚舉法——有限集合
集合的元素個數有限時,很容易理解,就是將所有的元素一一列舉出來。
示例:以光學中的三基色為元素的集合。
解:
示例:以 \(a,b,c,d\) 為元素的集合。
解:
枚舉法——無限集合
枚舉法不僅可以應用於元素個數有限的集合,也適用於一些“特殊的”無限集合。
具有明顯 變化規律
的集合,也可以使用 枚舉法
進行表示。
示例:正整數集合 \(\mathbb{N}_{+}\)。
解:
示例:整數集合 \(\mathbb{Z}\)。
解:
描述法
設 \(S\) 是具有某種某種性質 \(P\) 的元素全體構成的集合,則可將該集合表示為
示例:由 \(x^2=2\) 的根組成的集合。
解:
示例:有理數集合 \(\mathbb{Q}\)。
解:
或者表示為:
集合基礎:性質
性質 1(確定性):對於任意的一個元素,它要么屬於某一指定的集合,要么不屬於該集合。
性質 2(互異性):集合中的元素是相異的,即集合中不存在相同的元素。
性質 3(無序性):集合中的元素之間不存在次序關系。
集合基礎:關系
兩個集合之間具有兩種重要的關系:蘊含
與 相等
。
蘊含
定義 2(蘊含):設 \(S,T\) 是兩個集合,若集合 \(S\) 中的任一元素都是集合 \(T\) 中的元素,則稱集合 \(S\) 蘊含於
集合 \(T\),或稱集合 \(T\) 包含
集合 \(S\)。即
注:\(\Rightarrow\) 稱為 蘊含符號。
子集
定義 3(子集):設 \(S,T\) 為兩個集合,若集合 \(S\) 蘊含於 集合 \(T\),則稱集合 \(S\) 為集合 \(T\) 的 子集
。記作 \(S \subseteq T\)。
真子集
定義 4(真子集):設 \(S,T\) 為兩個集合,且集合 \(S\) 是集合 \(T\) 的子集,若存在
則稱集合 \(S\) 是集合 \(T\) 的 真子集
、
定理 \(\mathbb{1}\):集合的 蘊含關系
具有以下性質:
\((i)~\) 反身性
:對於任意的集合 \(S\),都有 \(S \subseteq S\);
\((ii)\) 傳遞性
:對於任意的集合 \(A,B,C\),若有 \(A \subseteq B\),\(B \subseteq C\),則 \(A \subseteq C\)。
相等
定義 5(集合相等):設 \(S,T\) 為兩個集合,若集合 \(S\) 與集合 \(T\) 中的元素完全相同,則稱集合 \(S\) 與集合 \(T\) 相等
。
定義 5(集合相等)‘:設 \(S,T\) 為兩個集合,若集合 \(S\) 是集合 \(T\) 的子集的同時,集合 \(T\) 也是集合 \(S\) 的子集,則稱集合 \(S\) 與集合 \(T\) 相等
。即:
注:\(\Leftrightarrow\) 為等價符號,稱為 "當且僅當"。
參考文獻
[1] 陳紀修,於崇華,金路著. 數學分析 上 第2版.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06.
[2] 華東師范大學數學系編. 數學分析 上 第4版.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