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自然數到有理數


看完本文后你至少會明白:

  1. 自然數是否包括0
  2. 有理數為什么可以用\(\dfrac {p} {q}\)這種形式唯一表示
  3. 如何從自然數很自然地過渡到有理數
  4. 如何證明\(\sqrt {2}\)不是有理數

簡單地來講,自然數就是0,1,2,3, ...這些用來“數個數”的數,我們可以很直觀地接受它們的存在。0是否包含在自然數里只是一個約定上的分歧[1],本文約定自然數包括0,后面我們會看到這種規定的優勢。在自然數里進行“加”或“乘”運算產生的仍然是自然數,進行減法運算會出現“不夠減”的情況,比如: $$1-2=?$$ 在自然數里這個式子沒結果,為了解除這種限制,我們引入了負數, $$-1, -2, -3, ...$$ 自然數和負數統稱為整數。正整數是1, 2, 3, 4, ...這些,它與自然數的區別在於是否包含0,這種區別正好可以讓這兩個概念各盡其用,要是規定自然數不包括0,那么這兩個數的概念將會等同起來,最終就會不得不產生“自然數和0”、“正整數和0”、“非負整數”這些相對較為啰唆的表述,這就是規定自然數包括0的優勢啦(此規定下“非負整數”就可以用“自然數”取而代之)。另外,把0包含在自然數集內對於集合論也是有着重要意義[2]

在整數里進行除法有時候也會產生無解的情況,比如\(4\div 3\)的結果就不是整數,為此我們引入有理數這個概念。有理數就是可以寫成\(\dfrac {p} {q}\)這種形式的數,這里\({p}\)\({q}\)都是整數並且\({q≠0}\)。整數也可以寫成\(\dfrac {p} {q}\)這種形式,比如\(2=\dfrac {2} {1}=\dfrac {-4} {-2}\),所以整數也是有理數。但是每個有理數的\(\dfrac {p} {q}\)表示形式並不是唯一的,比如\(\dfrac {2} {4}\)\(\dfrac {1} {2}\)\(\dfrac {-2} {-4}\)這三個都表示同一個數,為了讓有理數的\(\dfrac {p} {q}\)表示形式唯一,我們可以規定\({p}\)是正整數,並且\({p}\)\({q}\)沒有比1大的公因子[3],那么不能用\(\dfrac {p} {q}\)這種形式唯一表示的就不是有理數了,我們可以據此來證明\(\sqrt {2}\)不是有理數(后續我會講到如何從有理數過渡到無理數,此處先提到\(\sqrt {2}\)這個無理數並無大礙,畢竟各位之前都有所了解)。
我們首先假設\(\sqrt {2}\)是有理數,那么\(\sqrt {2}\)就可以用\(\dfrac {p} {q}\)這種形式唯一表示,即$$\sqrt {2}=\dfrac {p} {q}$$,按規定\({p}\)\({q}\)沒有比1大的公因子,接下來我們將導出與這個觀點相悖的結論出來。對這個等式兩邊平方並稍作變換得到$$p^{2}=2q^{2}$$,那么\(p^{2}\)就是偶數了,顯然\(p\)也必須是偶數,便有\(p=2p_{0}\)\(p_{0}\)是整數,把前面等式的\(p\)換作\(2p_{0}\)后有\(4p_{0}^{2}=2q^{2}\),即\(2p_{0}^{2}=q^{2}\),這說明\(q^{2}\)是偶數,顯然\(q\)也必須是偶數,這就證明了\({p}\)\({q}\)有公因子2,這與前面的“\({p}\)\({q}\)沒有比1大的公因子”這個規定矛盾,而造成這種矛盾的起因就是我們一開始假設\(\sqrt {2}\)是有理數,這就證明了\(\sqrt {2}\)不是有理數[4]
References :


  1. Terence Tao, Analysis I, third edition, P15 ↩︎

  2. D.C. Goldrei, Classic Set Theory: For Guided Independent Study, P32 ↩︎

  3. Richard Courant, Fritz John, Introduction to Calculus and Analysis Volume I, Reprint of the 1989 edition, P2 ↩︎

  4. Richard Courant, Fritz John, Introduction to Calculus and Analysis Volume I, Reprint of the 1989 edition, P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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