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二時候就學了棄真、取偽這兩種錯誤,一直沒找到合適的例子記住。
其實例子很容易舉出。比如司法機關審判案件,按照疑罪從無的辦法處理,實際上是為了降低犯第一類錯誤的概率,也就是盡量不出現冤假錯案;
而在制葯和診斷中,則要降低犯第二類錯誤的概率。得病的結果診斷成沒病,就是第二類錯誤。
簡書上給出的圖很形象。https://www.jianshu.com/p/f8e5ee346ec9
大二時候就學了棄真、取偽這兩種錯誤,一直沒找到合適的例子記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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