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除性與算術基本定理


定義

若一個大於1的正整數只能被1和它本身整除,則稱該數為質數(或素數),否則稱該數為合數(復合數)。

如果一個正整數\(a\)有一個因數\(b\),並且\(b\)為質數,則稱\(b\)\(a\)的質因數。

若有正整數\(a_1, a_2,\cdot \cdot \cdot ,a_n(n \geqslant 2)\)\(d\),並且\(d|a_1,d|a_2,\cdot \cdot \cdot ,d|a_n\),則稱\(d\)\(a_1,\cdot \cdot \cdot ,a_n\)的公因數。其中最大的那一個數叫做\(a_1,\cdot \cdot \cdot ,a_n\)的最大公因數,寫作\(\gcd(a_1,\cdot \cdot \cdot ,a_n)\)

若有正整數\(a_1, a_2,\cdot \cdot \cdot ,a_n(n \geqslant 2)\)\(m\),並且\(a_1|m,a_2|m,\cdot \cdot \cdot ,a_n|m\),則稱\(m\)\(a_1,\cdot \cdot \cdot ,a_n\)的公倍數。其中最小的那一個數叫做\(a_1,\cdot \cdot \cdot ,a_n\)的最小公倍數,寫作\(\operatorname{lcm}(a_1,\cdot \cdot \cdot ,a_n)\)

在整個自然數集合中,質數數量不多,分布稀疏。對於一個足夠大的數\(N\),不超過\(N\)的質數大約有\(\frac{n}{\ln N}\)個,即每\(\ln N\)個數中大約有一個質數。

引理

  1. 一個大於1的正整數\(a\)的大於1的最小因數一定是質數。

    如果\(a\)是質數,則引理顯然成立。

    如果\(a\)是合數,則除去1和\(a\)以外,一定還有其它正因數,設那個最小的為\(b\)

    \(b\)是合數,則\(b\)必然有一個大於1小於\(b\)的因數\(c\),由\(c|b,b|a\)得到\(c|a\)\(c<a\),矛盾。引理得證。

    這個引理說明了任何一個大於1的正整數都至少有一個質因數。

  2. 有無限多個質數。

    假設質數有有限多個,個數為\(n\),分別為\(p_1,p_2,\cdot \cdot \cdot ,p_n\)。令\(a=p_1p_2 \cdot \cdot \cdot p_n+1\)。如果\(a\)是素數,因為\(a \ne p_1,p_2,\cdot\cdot\cdot,p_n\),所以質數最少應有\(n+1\)個,矛盾。如果\(a\)是合數,由引理1得\(a\)一定有一個質因數\(b\)\(b \ne p_1,p_2,\cdot\cdot\cdot,p_n\),矛盾。

  3. 若一正整數\(a\)為合數,則存在一個能整除\(a\)的數\(d\),其中\(2\leqslant d \leqslant \sqrt a\)

    由定義,因為\(a\)為合數,所以存在一個能整除\(a\)的數\(m\),其中\(2\leqslant m \leqslant n-1\)

  4. 任何大於1的整數\(a\)都能分解成質因數的連乘積,即\(a = \prod_{i=1}^{n}p_i \ (n \geqslant 1)\)

    \(a\)為質數時,\(a=p\),引理成立。

    \(a\)為合數時,由引理1,\(a\)必然有一個質因數\(p_1\),使得\(a=p_1 \cdot a_1 (a_1 > 1)\)。如果\(a_1\)為質數,引理成立。否則,重復上述過程,最后必得\(a = \prod_{i=1}^{n}p_i \ (n \geqslant 1)\)

質數

質數的判定

試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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