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除性与算术基本定理


定义

若一个大于1的正整数只能被1和它本身整除,则称该数为质数(或素数),否则称该数为合数(复合数)。

如果一个正整数\(a\)有一个因数\(b\),并且\(b\)为质数,则称\(b\)\(a\)的质因数。

若有正整数\(a_1, a_2,\cdot \cdot \cdot ,a_n(n \geqslant 2)\)\(d\),并且\(d|a_1,d|a_2,\cdot \cdot \cdot ,d|a_n\),则称\(d\)\(a_1,\cdot \cdot \cdot ,a_n\)的公因数。其中最大的那一个数叫做\(a_1,\cdot \cdot \cdot ,a_n\)的最大公因数,写作\(\gcd(a_1,\cdot \cdot \cdot ,a_n)\)

若有正整数\(a_1, a_2,\cdot \cdot \cdot ,a_n(n \geqslant 2)\)\(m\),并且\(a_1|m,a_2|m,\cdot \cdot \cdot ,a_n|m\),则称\(m\)\(a_1,\cdot \cdot \cdot ,a_n\)的公倍数。其中最小的那一个数叫做\(a_1,\cdot \cdot \cdot ,a_n\)的最小公倍数,写作\(\operatorname{lcm}(a_1,\cdot \cdot \cdot ,a_n)\)

在整个自然数集合中,质数数量不多,分布稀疏。对于一个足够大的数\(N\),不超过\(N\)的质数大约有\(\frac{n}{\ln N}\)个,即每\(\ln N\)个数中大约有一个质数。

引理

  1. 一个大于1的正整数\(a\)的大于1的最小因数一定是质数。

    如果\(a\)是质数,则引理显然成立。

    如果\(a\)是合数,则除去1和\(a\)以外,一定还有其它正因数,设那个最小的为\(b\)

    \(b\)是合数,则\(b\)必然有一个大于1小于\(b\)的因数\(c\),由\(c|b,b|a\)得到\(c|a\)\(c<a\),矛盾。引理得证。

    这个引理说明了任何一个大于1的正整数都至少有一个质因数。

  2. 有无限多个质数。

    假设质数有有限多个,个数为\(n\),分别为\(p_1,p_2,\cdot \cdot \cdot ,p_n\)。令\(a=p_1p_2 \cdot \cdot \cdot p_n+1\)。如果\(a\)是素数,因为\(a \ne p_1,p_2,\cdot\cdot\cdot,p_n\),所以质数最少应有\(n+1\)个,矛盾。如果\(a\)是合数,由引理1得\(a\)一定有一个质因数\(b\)\(b \ne p_1,p_2,\cdot\cdot\cdot,p_n\),矛盾。

  3. 若一正整数\(a\)为合数,则存在一个能整除\(a\)的数\(d\),其中\(2\leqslant d \leqslant \sqrt a\)

    由定义,因为\(a\)为合数,所以存在一个能整除\(a\)的数\(m\),其中\(2\leqslant m \leqslant n-1\)

  4. 任何大于1的整数\(a\)都能分解成质因数的连乘积,即\(a = \prod_{i=1}^{n}p_i \ (n \geqslant 1)\)

    \(a\)为质数时,\(a=p\),引理成立。

    \(a\)为合数时,由引理1,\(a\)必然有一个质因数\(p_1\),使得\(a=p_1 \cdot a_1 (a_1 > 1)\)。如果\(a_1\)为质数,引理成立。否则,重复上述过程,最后必得\(a = \prod_{i=1}^{n}p_i \ (n \geqslant 1)\)

质数

质数的判定

试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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