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暫估應付賬款的會計處理


廣東升華工業有限公司溫獻珍淺談暫估應付賬款的會計處理

對於材料已驗收入庫但發票賬單等結算憑證未到、貨款尚未支付的采購業務,大部分企業的做法是: 月末按材料的暫估價值,借記“原材料”科目,貸記“應付賬款—— —暫估應付賬款”科目。下月初用紅字編制同樣的記賬憑證予以沖回。 收到發票賬單時,借記“原材料”、“應交稅金——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科目,並以發票聯作為附件。付款時,借記“應付賬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未附發票作為原始憑證。筆者認為,上述賬務處理方法存在一些問題:在實際工作中,企業一般是先給供應商下采購訂單,並
在采購訂單中注明材料的數量和單價(一般是含稅單價),供應商按企業采購訂單的要求送貨。因此按材料的暫估價值記賬不能真實反映企業的資產和負債狀況。

在所訂購的材料被領用或已制成成品並入庫,或制成成品並已銷售后,其對應的會計科目應該是“在產品”、“產成品”或“主營業務成本”,這時借記“原材料”科目就可能與實際情況不符,不符合客觀性原則。只有在這批材料未被領用仍存放在倉庫時,才適用“原材料”科目。根據現行“金稅工程”的有關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只有經過掃描認定后才能抵扣進項稅額,同時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應單獨裝訂。《發票管理辦法》定,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作為購貨方的付款憑證,但不少會計人員在實際工作中以發票聯作附件。月末暫估入賬,下月初用紅字做同樣的記賬憑證予以沖回的做法增加了財務人員的工作量。針對以上問題,筆者建議企業財務人員按以下方法處理,這樣既能真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又符合“金稅工程”和《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一,材料入庫時,根據采購訂單中規定的含稅單價,借記“原材料”(不含稅金額)、“待攤費用—— —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付賬款”等科目。
第二,收到發票后,抵扣聯交辦稅人員掃描,發票聯交采購部門申請支付貨款,增值稅專用發票經過掃描並收到當地稅務部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書后,按稅務部門認定的金額,借記“應交稅金——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待攤費用—— —待抵扣進項稅額”。


第三,支付款項時,以采購訂單、材料入庫單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作為付款憑證,借記“應付賬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網上的一個例子:

入庫,發票未到暫估時
借:存貨                        **.**
貸:應付賬款--**(暫估)          **.**
附:倉庫入庫單作為附件
次月發票到時
借:存貨                        **.**(紅字)
貸:應付賬款--**(暫估)          **.**(紅字)
借:存貨                        **.**
   應交稅金--就交增值稅(進項)   *.**
貸:應付賬款--**                **.**

如果發票金額和暫估金額相符,就不再附入庫單,只以發票作為附件
理由:因為存貨一正一負相平
如果發票金額和暫估金額相符,除附發票外,同時附入庫單(只填寫金額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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