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承包人中途退場的,安全文明施工費、臨時措施費(總價措施項目費)按照已完工程計取,腳手架、垂直運輸(單價措施項目費)按已完工工程量折算,分包費和管理費照常計算(實質為可以折算),並無不當


(2020)最高法民申3463號   上海星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關鍵詞:安全文明施工費||臨時設施費||垂直運輸、計取||折算||分攤     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本院認為:

二、關於二審判決對案涉工程價款數額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

(五)關於安全文明施工費、臨時措施費、考評費、獎勵費計費問題。經查,鑒定機構已在《聽證會對上海星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異議的回復》第三項中就星宇公司該項異議作了答復,因星宇公司中途退場,鑒定機構按星宇公司已完工程計取安全文明施工費、臨時措施費並無不當。在星宇公司未提交考評系數和獎勵證書的情況下,鑒定機構無法計算安全文明考評費和獎勵費,星宇公司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星宇公司關於應當計取考評費和獎勵費的申請理由不能成立。(總價措施項目費不折,據實計算)

(六)關於分包費及管理費問題。根據鑒定機構在《聽證會對上海星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異議的回復》第五項回復意見,無法鑒定分包費及管理費的金額,系因雙方未提交甲方分包工程的安裝費、造價或人工費等計算分包費及管理費的基數,也未提交分包配合的工作內容資料和時間節點等資料所致,案涉《億祥美郡施工總承包合同》第七條第一款第13項雖然有關於配合費及管理費的約定,但該費用的計取需以有相關分包合同或計算基數為前提,星宇公司主張該項費用約為20萬元,因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一二審判決未將該項費用計入工程總造價,並無不當。(這實際上說明分包費和管理費是可以折的)

(十一)關於綜合腳手架、垂直運輸費的問題。鑒定機構在《聽證會對上海星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異議的回復》第一條第21點已就星宇公司該項異議作出回復。因星宇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腳手架、垂直運輸機械均由其提供,鑒定機構按已完工程量比例分攤計算腳手架、垂直運輸費用,並無不當。星宇公司該申請理由不能成立。(這實際上說明單價措施項目費是分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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