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性房地產成本模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


投資性房地產成本模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的,應當作為會計政策變更處理,要進行追溯調整,將計量模式變更時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期初留存收益(盈余公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具體處理為:

借:投資性房地產——成本(變更日的公允價值)

  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攤銷)(已計提的折舊或攤銷)

  投資性房地產減值准備

貸:投資性房地產(賬面余額)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公允價值—賬面價值)×90%,或借記]

  盈余公積[(公允價值—賬面價值)×10%,或借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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