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講一下劇作領域中的「張力」,即「戲劇張力」(Dramatic Tension)。
戲劇張力這個詞其實可能並不是在所有派系的劇作教學中都會被提及,因為它和另外一個更為普遍的概念非常接近,那就是矛盾沖突(Conflict)。然而,這兩者其實還是存在分歧的:
根據 Justin Cash[1] —— 戲劇張力有時會被看做是矛盾沖突的同意替換詞,但實際上,它們的區別還是可以借由演出中懸念的發展過程來得以體現。
當觀眾們對於劇情中的某個結果抱有預期時,張力就構建了起來,而上升張力(類似討論 Conflict 經常提及的 rising action,基本上都是指讓矛盾 / 張力進一步加劇的行動或要素)的典型案例可以是「謎團(in a mystery)」或者「犯罪真凶 (whodunit)」。
就這樣來看的話,戲劇張力確實比起矛盾沖突存在着一些獨特的側重點,那就是它更加強調對於觀眾預期的建立與打破。
矛盾沖突本質上還是一種對立關系,其關鍵在於人物之間如何建立其一種立場以及意願之間的對立沖突,以及人物如何為了解決這種對立而采取行動,也就是說,矛盾沖突是切實存在的事件。
而相對的,張力更關注如何在這種對立關系中建立一種「懸而未決、令人牽掛」的精神狀態,換言之,也就是時刻讓觀眾保持着對於故事走向的關注和好奇,所以它更加側重的是一種心理狀態,而這種心理狀態的建立則依賴於事件(矛盾沖突)的建設。
就這一方面,張力又非常接近 David Howard & Edward Mabley[2]提及的一個概念,那就是「戲劇性諷示」(Dramatic Irony)。
當觀眾們了解到了(至少一個)劇中人所不知道的信息(而這就產生出了戲劇性諷示)時,這一瞬間被稱之為「揭示 (revelation) 」。這種揭示出現時,講故事的人又被賦予了創造出「察覺 (recognition)」的義務,即角色意識到了觀眾所掌握的信息的時刻。
「揭露」讓觀眾處於更上級的地位——即比劇中人更多知情——而這也會演變成一種參與感。「揭露」與「察覺」根植於戲劇的核心,沒有他們,敘事將失去戲劇性。如果在講故事的過程中不使用這些手段,觀眾們的地位就會下跌,如同一系列事件的見證者一樣,對於未來會發生的事件缺乏預感,而這種預感則是戲劇性體驗的核心要素之一。
劇作者時常要在「戲劇性諷示」和「驚訝 (surprise) 」兩者之間進行選擇,即在「讓觀眾提前知曉秘密的真相」和「用真相來讓觀眾吃驚」。驚訝在戲劇性上具有着卓越的效率,然而,即便驚訝可以在任何敘事性電影中創造出一個非常具有張力的瞬間,總體上它仍舊並不如「懸念」效果好,而懸念則是又諷示所衍生。
希區柯克有一個著名的例子,那就是「圓桌下的炸彈」:當一群角色圍繞圓桌而坐,而圓桌下有一顆炸彈,但我們和角色們都沒有意識到炸彈的存在時,「驚訝」最顯著的時刻,就是炸彈被發現的那一瞬間。
如果我們知道炸彈的事情,但角色們並不知道,我們將能在一定時間內將觀眾的存於維持在希望與恐怖之中,只因觀眾的知情與角色的不知情。
在使用驚訝的情況中,觀眾會很快對這場戲失去興趣,但在使用懸念(suspense)的情況下,就是有再枯燥的細節信息,觀眾也可以屏息以待,等待着角色發現炸彈或遭遇死亡。顯而易見地,懸念是效果更強的手段,而它則是基於在劇中人知曉真相之前將它揭露給觀眾。
Howard&Mabley 提到的這套由 Frank Daniel 提出的「揭示」與「察覺」的理論,以及他們關於「戲劇性諷示」與「驚訝」的高下之分的討論,可以很明確地與 Cash 所提及的「預期(anticipation)」聯系到一起:正因為掌握了劇中角色所不知道的信息,即獲得了「揭示」,因而擁有了「預期」,並在「預期」驅使之下期待着角色意識到這些信息的時刻,即「察覺」的出現。這種對於「察覺」的期待,是一種更長久心理狀態,所以相較於短暫的、瞬間性的「驚訝」,它更接近於「懸念」。
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不妨做出以下略顯簡單粗暴的結論:張力是「矛盾」和「諷示」綜合作用的結果,前者是具體表現形式,后者是技巧和手段,而張力本身則接近一種心理狀態。劇作者運用「諷示」的手段來設置「矛盾」,進而產生了「張力」。
在語義上,張力則和懸念非常接近 —— 兩者都是持續性的,都建立於對於「部分信息的已知」以及對於「未知的期待」,它們不同於驚訝,不是瞬間完成的狀態,而是存在於故事發展的全過程中。
如果用更通俗易懂的話來說,那就是一種「讓你的心情保持在緊綳綳、無法放松的狀態」的力量吧,這么說是不是顯得有點可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