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善良意志淺析
善良意志是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學奠基》中提出的一個重要概念,其引出了后文對於理性目的的論述和義務的概念,本文試圖通過對《奠基》一書第一部分的解讀,對這一概念進行一定的闡釋。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康德道德哲學是從通俗的對善的理解一步步深入的,從本書的結構就可以看出,他想從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識中抽取出通俗的道德哲學,進一步建立道德的形而上學,最終通過對純粹實踐理性的批判探討道德形而上學何以成為可能。雖然最終過渡到了對於純粹理性的批判,但其出發點還是在於日常的道德理性知識,而善良意志的概念正是在這一部分中提出來的,以此來確立行為的道德准則,因此我們可以從一個比較直觀的角度來理解這一概念。
康德在《奠基》一書第一章篇首就提出了「善良意志」的定義:「在世界之內,一般而言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一個善的意志之外,不可能設想任何東西能夠被無限制地視為善的。」(4:393) [1] 注意到,這里給出的只是一個籠統的定義,為了明確這一概念,康德首先將一些普通意義上被視為善的東西排除在外,這包括:1. 知性、機智、判斷力等屬於精神的才能的東西;2. 勇氣、果斷、堅韌等屬於氣質的屬性;3. 權利、財富、榮譽等幸福的贈予。那些個體自身的積極的才能或屬性若被不正確地應用,則恰恰可能是極為有害的;而那些被動的偶然所受的(上天的)贈予則可能使人大膽和傲慢,從理性的角度來看,這樣的人若享有幸福無疑是不合天理的。在這個意義上,康德指出:「善良意志構成了配享幸福的不可或缺的條件本身」(4:393)。他進一步舉例,即使是節制、自制和冷靜,這些作為人格內在價值的一部分受到古人(主要針對斯多葛學派)贊揚的品質,若沒有善良意志的限制,如果一些惡人擁有這些品質而缺少善良意志,反而會成為極度危險和不道德的人。
對於善良意志的動機和結果的關系,康德澄清:「善的意志並不因它造成或者達成的東西而善,並不因它適宜於達到任何一個預定的目的而善,而是僅僅意欲而善,它就自身而言是善的」(4:394)。也即,一個行為的善良與否僅僅取決於該行為的動機是否出於善,至於該行為的結果,則與該行為本質上是否善良無關;它是絕對價值,高於其他任何的偏好,而其他因素都無法對善良意志的內在價值產生損益。他在這里用了一個形象的比喻進行論述:善良意志就像是寶石,本身就擁有其價值,獨自閃耀其光芒,對於理性存在者而言,有用與否僅僅像是外面的鑲嵌,對於其內在價值並無增減(當然,這是對於「行家」來說的,對於尚不是行家的人來說,有用與否還是具有吸引的作用 [2] )。若是僅僅關注那些外在的東西而忽略善良意志這一絕對的善,在康德看來無疑是「買櫝還珠」式的荒謬行為。
然而,上述的作為絕對價值的純粹的善良意志,其作為一種理念,可能會面臨懷疑和誤解:現實生活中這種絕對的善的意志難以被證實,那么如何能斷言其存在呢?即「也許暗中有純然好高騖遠的幻想在作為基礎」(4:395)。而誤解在於,我們可能會對於自然為何要把理性賦予我們並令其統治我們的意志,其背后的意圖產生誤解。
在康德看來,理性有兩方面的應用,即在認知層面的理論理性,和實踐層面的實踐理性。純粹理性擁有「實踐能力」,即把思維的結果付諸行為的能力,而決定如何去做的則是我們的「意志」,意志可能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而理性則指導我們的意志去作出善的選擇。
對此,康德進行了以下的一番論證:他認為有機體是一種「合乎生命目的而構造起來的存在者」(4:395),在這個存在者中任何一個目的對應於一個最相宜的器官,這是論證的前提。此外,假定該存在者的真正目的是幸福(保存、順利等),那么就可以得出結論:理性不可能是這一目的的實現者。這是因為,相較於理性,本能更容易實現這一目的,是更相宜的,所以自然就不會「讓理性進入實踐的應用」;然而,事實則是,「理性仍然作為實踐的能力,亦即作為一種應當影響意志的能力被分配給我們」;既然有這樣的事實存在,那么「理性的真正使命必定是產生一個並非在其他意圖中作為手段、而是就自身而言就是善的意志」(good in itself and not good as a means);而且,由於自然在這方面的合目的性,這樣的善必須是最高的善,是「其余一切善,甚至對幸福的一切要求的條件」(4:396)。
要理解的這里的論證思路,需要了解當時人們對於理性的看法。在《論科學與藝術》中,盧梭指出,科學和藝術的復興導致了人德行的衰敗,它們無助於敦風化俗,反而會帶來浮誇、奢侈和敗德。這是一篇應征的論文,而從其最終獲得獎金的結果來看,這樣的觀點在當時是受到大眾認可的。針對文藝復興以來的風氣,大眾進行了反思,科技和文藝的興起是否增加了人的幸福?在當時的背景下,答案是否定的:理性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必要的限制,是在天性之外的超乎自然的欲望,也即盧梭所謂「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事實上,若是沒有理性,我們完全按照本能行動,滿足生物的基本需求,則可能是更加幸福的。這也就是康德到文中所提到的「厭理症」(4:395),即對於理性的憎恨。
在有機體的每個部分必合乎某種目的這樣的基礎上,康德論證了人的理性不是為了滿足自然的生理性的需要,其目的是為了產生一種善良意志,這是一種最高的善,是其他一些善的條件;雖然它不是唯一的善,但它是最高的,只有它是無條件的。類似於孟子的魚和熊掌、生與義的關系——雖然其他外在的東西對我來說是善的,但若沒有善良意志,那么其他的善也就不成立了。所以,相較而言,如果兩者出現了矛盾,若我們是遵循理性的,我們便會選擇「舍生取義」,這是因為它的使命便在於「確立一種善的意志」,並且是以「一種獨特方式」得以滿足的:在理性的規定之下,即使這種目的可能與我們的偏好相違背,我們也應當去實行。
總而言之,善良意志是「一個就自身而言就應受尊崇、無須其他意圖就是善的」,它「不需要被教導,只需要被啟蒙」,並且「在評價我們的行為的全部價值時它永遠居於首位」,「構成其他一切價值的條件」(4:397)。為了闡明這樣一種概念,康德引入了「義務」。何謂義務?他指出這其中包含了一個善的意志的概念,並且帶有「某些主觀的限制和障礙」。可以看到,限制性是義務這一概念中的一個重要特點,簡單來看,義務即我們應當做什么,這種應當是很高的要求,是某種道德律令之下對於我們的要求(道德法則作為施加在人自然欲望之上的限制,當道德法則應用在人身上時,就成為了所謂義務)。
我們的行為可能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那么如何判斷行為的善良與否呢?這就要看我們的行為是否出於義務:僅僅是表面合乎義務還不夠,應當是出於義務的選擇。普通人的意志在理性的約束之下,還有可能受到自然欲望的影響,也即這里講的「偏好」。為了闡明這種理性產生的善良意志概念,必須將這種出於義務的行為與一般的出於其他動機的行為區分開來。「一個行為是道德的還是僅僅是明智的,僅憑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識還不足以區分,而必須提升到哲學的道德理性知識,即從日常混雜的行為中把『出於義務』(而不僅僅是『合乎義務』)的成分區別出來」[3]。如前所述,康德想從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識中抽取出哲學的道德理性知識,進而建立起道德的形而上學的基礎,這里便是在普通行為中提取出了出於義務的概念。
舉四個例子:1. 商人誠實行商在價格上一視同仁;2. 保存自己的生命;3. 力所能及地行善;4. 保證自己的幸福。分別對應與對他人、對自己消極的義務,對他人、對自己積極的義務 [4] 。康德在這里一再強調,僅僅是在表面上的「合乎義務」是不夠的,更重要的是是否「出於義務」。人的意志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而同樣的一個行為其背后的動機可能是多樣的,壞人出於惡意可能做了好事,而好人出於善意反而可能造成不好的結果,因此一個行為的結果是好是壞、是否合乎義務不能成為道德標准,而要驗證其是否出於義務。保存生命可能是出於自己的偏好,行善可能是出於人本能的同情以及行善行可能帶來的幸福感,而保障自己的幸福也可能變為享樂主義式的,甚至因此而逾越了義務——只有當極度苦難中仍能保存自己的生命,當撇除了同情或偏好的影響后仍能行善,當不是為單純享樂地去追求幸福的時候,這種行為才是合乎道德的,才具有真正的道德價值。
在本書的第一部分中,除了意志的出於義務的行為才具有道德價值這樣一條從道德理性知識中抽取出來的通俗的道德哲學原理之外,康德進一步論述了另外兩條原理:第二條是出自義務的行為的道德價值不在於其意圖或實現與否,而在於「該行為被決定時所遵循的准則」,即「不考慮欲求能力的一切對象而發生所遵循的意欲的原則」;第三條是「義務就是出自對法則的敬重的一個行為的必然性」(4:400)。
總而言之,康德從普通的關於道德的評價中抽取出了「善良意志」這一概念,認為這才是絕對的、最高的、無條件的善,其他的一切看起來善的東西都是善良意志這顆寶石之外的點綴,它是其他的善的條件。他進一步通過對有機體的論述指出,其被賦予理性的真正目的正在於產生善良意志,純粹理性因其自身具有實踐能力,其目的必然是為了實現「義務」這一普遍的准則。通過對於幾個例子的論述,康德將義務與偏好進行了區分,從而明確我們的行為是否道德,根本上取決於是否是出於義務而行動的。在這一過程當中,康德從普通的理性知識上升到了哲學的高度,進一步,基於義務的概念,明確了哲學的道德理性知識的三條原則。然而,若僅僅停留在這種通俗的道德哲學層面,仍然可能受到迷惑和敗壞,「這甚至使普通的實踐理性本身最終畢竟不能稱之為善的」,因此,康德在之后將通俗的道德哲學上升到了道德形而上學。可見,善良意志的概念,在本書中起到了一個重要的基礎性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