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是會計准則的規定。
處置時,將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轉到其他業務成本,損益類科目一借一貸對損益是沒有影響。
准則這樣規定的目的主要有兩點:
一是為了更好的核算投資性房地產產生的收益,從整個業務過程來看,即從投資性房地產取得、后續計量、處置整個過程來看,只有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轉入其他業務成本才真實反映了該項業務的損益;
二是因為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是一個過渡性科目,平時產生的公允價值變動都是不確定的,隨時都有增加或減少的可能。太不穩定,如果直接確認收益,容易造成報表的不真實。
但是在該項資產處置后,這項資產產生的收益就已經確定了,所以這時將一直在過渡性科目“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中核算的金額轉出,轉到其他業務成本中,這時的金額才是真正實現的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