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同問題的整理總結
1、合同定義
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是買賣雙方之間的法律文件,是對雙方都具約束力的協議。它使賣方有義務提供規定的產品、服務或成果,使買方有義務支付貨幣或其他有價值的對價。合同可簡可繁,應該與可交付成果和所需工作的簡繁程度相適應。
2、合同類型
所有法律合同關系通常可分為總價和成本補償兩大類。此外,還有第三種常用的混合類型,即工料合同。下文將分別討論上述幾類較常用的合同類型。但在實踐中,單次采購合並使用兩種或更多合同類型的情況也並不罕見。
3、合同成立的充分必要條件:要約與承諾。
4、合同的三要素:要約、承諾、價格。
5、合同類型
l 總價合同(FP)【此類合同為既定產品、服務或成果的采購設定一個總價。這種合同應在已明確定義需求,且不會出現重大范圍變更的情況下使用。總價合同的類型包括:】
(1)固定總價合同(FFP):
【FFP 是最常用的合同類型。大多數買方都喜歡這種合同,因為貨物采購的價格在一開始就已確定,並且不允許改變(除非工作范圍發生變更)。】
其主要風險由賣方承擔,賣方有義務完成工作,並且承擔因不良績效導致的任何成本增加,賣方注重控制成本,獲利可能性達到最大。 買方應該准確定義擬采購的產品和服務,對采購規范的任何變更都會增加買方的成本
(2)總價加激勵費用(FPIF):
【這種總價合同為買方和賣方提供了一定的靈活性,允許一定的績效偏離,並對實現既定目標給予相關的財務獎勵(通常取決於賣方的成本、進度或技術績效)。FPIF 合同中會設置價格上限,高於此價格上限的全部成本將由賣方承擔。】
在固定價的基礎上協定以某種方式來計量激勵。績效目標一開始就要制定好,而最終的合同價格要待全部工作結束后根據賣方績效來確定。在FPIF合同中,要設置價格上限,賣方必須完成工作並且要承擔高於上限的全部成本。PTA=(最高限價-目標價格)/分擔比例+目標成本;目標價格=目標成本+目標利潤。
(3)總價加經濟價格調整合(FP-EPA):
【這種合同適用於兩種情況:賣方履約期將跨越幾年時間,或將以不同貨幣支付價款。它是總價合同的一種類型,但合同中包含了特殊條款,允許根據條件變化,如通貨膨脹、某些特殊商品的成本增加(或降低),以事先確定的方式對合同價格進行最終調整。】
它是一種特殊的總價合同,允許根據條件變化(如通貨膨脹、某些特殊商品的成本增加或降低),以事先確定的方式對合同價格進行最終調整。如果賣方履約要跨越相當長的周期(數年),就應該使用本合同類型。如果買賣方之間要維持多種長期關系,也可以采用這種合同類型。EPA 條款必須規定用於准確調整最終價格的、可靠的財務指數。FP-EPA 合同試圖保護買方和賣方免受外界不可控情況的影響。
l 成本補償合同(CR)【此類合同向賣方支付為完成工作而發生的全部合法實際成本(可報銷成本),外加一筆費用作為賣方的利潤。這種合同適用於:工作范圍預計會在合同執行期間發生重大變更。成本補償合同又可分為:】
(4)成本加固定費用(CPFF):
【為賣方報銷履行合同工作所發生的一切可列支成本,並向賣方支付一筆固定費用。該費用以項目初始估算成本的某一百分比計列。除非項目范圍發生變更,否則費用金額維持不變。】
費用只能針對已完成的工作來支付,並且不因賣方的績效而變化。
(5)成本加激勵費(CPIF):
【為賣方報銷履行合同工作所發生的一切可列支成本,並在賣方達到合同規定的績效目標時,向賣方支付預先確定的激勵費用。在 CPIF 合同中,如果最終成本低於或高於原始估算成本,則買方和賣方需要根據事先商定的成本分攤比例來分享節約部分或分擔超支部分。例如,基於賣方的實際成本,按照 80/20 的比例分擔(分享)超過(低於)目標成本的部分。】
合同付款在成本的基礎上疊加激勵費,激勵費通常以實際成本與預期成本之間的差異計量。
(6)成本加獎勵費用(CPAF):
【為賣方報銷一切合法成本,但只有在賣方滿足合同規定的、某些籠統主觀的績效標准的情況下,才向賣方支付大部分費用。獎勵費用完全由買方根據自己對賣方績效的主觀判斷來決定,並且通常不允許申訴。】
在滿足了合同中規定的某些籠統、主觀的績效標准的情況下,才能向賣方支付大部分費用。獎勵費用完全由買方根據自己對賣方績效的主觀判斷來決定,並且賣方通常無權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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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工料合同(T&M)
【工料合同(又稱時間和手段合同),是兼具成本補償合同和總價合同特點的混合型合同。這種合同往往適用於:在無法快速編制出准確的工作說明書的情況下擴充人員、聘用專家或尋求外部支持。】
可以看作是固定價合同與成本報銷合同的綜合。工料合同事先約定了資料的單價,合同價格以時間耗費的資源量乘以資源單價來計量。舉例:10小時*70元/小時=700元。
l 采購單
采購單由買方發出,具有法律效應,屬於單方合同。此外采購單是固定價格合同,但是固定價格合同不一定是采購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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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PIF和CPIF合同類型比較
總價加激勵費用合同(FPIF) | 成本加激勵費用合同(CPI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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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分攤 | 分攤省下的或超出的成本 | 分攤省下的或超出的成本 |
價格上限 | 有價格上限 | 沒有價格上限(除非有特殊說明) |
激勵關注 | 賣方的成本、進度或技術等績效 | 只關注成本績效 |
備注 | 每提前一天獎勵1000美元的條款 |
6、合同類型與風險
固定價合同由賣方承擔風險,而成本加百分比合同則由買方承擔風險。
買方風險自上而下逐漸增大 |
固定總價合同(FFP)Firm Fixed Price Contracts |
賣方風險自上而下逐漸減小 |
固定總價加激勵費用合同(FPIF)Fixed Price Incentive Fee Contrac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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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總價加經濟價格調整合同(FP-EPA)Economic Price Adjustme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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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料合同(T&M)Time&Materi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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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加激勵費用合同(CPIF)Cost Plus Icentive Fee Contrac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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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加獎勵費用合同(CPAF)Cost Plus Award Fee Contrac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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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加固定費用合同(CPFF)Cost Plus Fixed Fee Contrac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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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加百分比合同(CPPC)Cost Plus Percentage Contracts |
7、合同類型選擇和適用條件
(1)固定價合同:
<1>工作范圍很明確,項目設計已具備細節。
<2>從風險角度:賣方承擔成本風險,就用總價合同
(2)成本補償合同:
<1>工作范圍在開始時無法准確定義,從而需要在以后進行調整;
<2>項目工作存在較高的風險,以至於賣方不願意承擔風險。
<3>從風險角度:買方承擔成本風險,就用成本補償合同;
(3)工料合同(T&M):
<1>工作性質清楚,但工作量不很清楚,且工作不復雜,又需快速簽合同;
<2>聘請專家以及尋求其他外部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