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交易和撤銷指定 [證券信息技術知識庫]


指定交易和撤銷指定

  • 指定交易: 買入指定登記代碼(799999)轉義為指定登記。買入價格為1.000。買入數量為1。指令即時處理,不可撤單。
  • 撤指定交易:買入指定撤銷代碼(799998)轉義為指定撤銷。買入價格為1.000。買入數量為1。指令即時處理,不可撤單。

什么時候會有指定交易?

    當用戶新開戶時,會有指定交易,分配席位。
指定交易和撤指定交易是否成功的判斷方法:該指定/撤指定交易的委托確認表中狀態為O,remark字段反饋無報錯,即為指定/撤指定成功。

指定交易只能在競價平台進行,當天指定交易在競價平台和大宗交易平台實時生效,其他平台T+1日生效。

上海證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實施細則(2007年5月)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指定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權益,維護證券交易秩序,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他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所市場交易參與人以及交易參與人的客戶(投資者)均應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指定交易是指,凡在本所市場進行證券交易的投資者,必須事先指定本所市場某一交易參與人,作為其證券交易的唯一受托人,並由該交易參與人通過其特定的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以下簡稱“交易單元”)參與本所市場證券交易的制度。 這里也就是席位號

第四條 投資者在辦理指定交易時,須通過其委托的交易參與人向本所交易系統申報證券帳戶的指定交易指令。申報經本所交易系統確認后即時生效。

第五條 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根據需要可以變更指定交易。

第六條 辦理指定交易變更手續時,投資者須向其原指定交易的交易參與人提出撤銷指定交易的申請,並由原交易參與人完成向本所交易系統撤銷指定交易的指令申報。申報一經確認,其撤銷即刻生效。

投資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參與人不得為其申報撤銷指定交易:

(一)撤銷當日有交易行為的;

(二)撤銷當日有申報;

(三)新股申購未到期的;

(四)因回購或其他事項未了結的;

(五)相關機構未允許撤銷的。

第七條 撤銷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在撤銷指定交易的手續辦妥后,必須按本細則規定另行選擇一個交易參與人重新辦理指定交易申請后,方可進行交易。

第八條 對擁有兩個或以上交易單元的交易參與人,可以辦理所屬交易單元的聯通手續。

第九條 本所將根據交易單元實施情況,及時對本細則予以修訂補充。

第十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二○○七年五月十五日起實施。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八日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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