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4月1日起,啟用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 為進一步優化辦稅體驗,新版報表采用了“分類填報”的設計思路,主要有以下變化(詳見公告及政策解讀內容): (一)精簡附表數量 (二)優化主表欄目 (三)調整填報方式 (四)完善民族自治地區減免稅填報規則 實行按月預繳的查賬征收居民企業,從2021年3月份申報所屬期開始使用新版報表;實行按季預繳的查賬征收居民企業,從2021年第1季度申報所屬期開始使用新版報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規定,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 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規定應予減免的稅費,可抵減納稅人或繳費人以后應繳納的稅費或予以退還。
http://fujian.chinatax.gov.cn/qzsswj/zfxxgkzl/zfxxgkml/sszcfg/sszc_1004/202003/t20200303_350382.htm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
為支持廣大個體工商戶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時加快復工復業,現就有關增值稅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0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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