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規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最多約定為六個月。這里的三年以上包含三年期,因此,簽訂三年勞動合同,約定六個月試用期是合法的。
一般來說,企業約定超長試用期(三個月以上)針對的都是企業高管或核心崗位,對於一般崗位,試用期大多在三個月以內。至於三年合同期約定六個月試用期,合不合理則需看工作崗位層次。如企業針對一個普通崗位約定六個月試用期,大多情況是為了節省20%的轉正工資,在我看來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