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PO(persistant object) 持久對象
在 O/R 映射的時候出現的概念,如果沒有 O/R 映射,沒有這個概念存在了。
通常對應數據模型 ( 數據庫 ), 本身還有部分業務邏輯的處理。
可以看成是與數據庫中的表相映射的 Java 對象。
最簡單的 PO 就是對應數據庫中某個表中的一條記錄,多個記錄可以用 PO 的集合。
PO 中應該不包含任何對數據庫的操作。
2. DO(Domain Object)領域對象
就是從現實世界中抽象出來的有形或無形的業務實體。
3. DTO(Data Transfer Object)數據傳輸對象
這個概念來源於J2EE的設計模式,原來的目的是為了EJB的分布式應用提供粗粒度的數據實體,以減少分布式調用的次數,從而提高分布式調用的性能和降低網絡負載,但在這里,我泛指用於展示層與服務層之間的數據傳輸對象
4. VO(Value Object) 值對象
通常用於業務層之間的數據傳遞,和 PO 一樣也是僅僅包含數據而已。但應是抽象出的業務對象 , 可以和表對應 , 也可以不 , 這根據業務的需要 。用 new 關鍵字創建,由 GC 回收的。
5.BO(Business Object) 業務對象
從業務模型的角度看 , 見 UML 元件領域模型中的領域對象。
封裝業務邏輯的 Java 對象 , 通過調用 DAO 方法 , 結合 PO,VO 進行業務操作。
Business Object: 業務對象
主要作用是把業務邏輯封裝為一個對象。這個對象可以包括一個或多個其它的對象。比如一個簡歷,有教育經歷、工作經歷、社會關系等等。我們可以把教育經歷對應一個 PO ,工作經歷對應一個 PO ,社會關系對應一個 PO 。建立一個對應簡歷的 BO 對象處理簡歷,每個 BO 包含這些 PO 。這樣處理業務邏輯時,我們就可以針對 BO 去處理。
6. POJO(Plain Ordinary Java Object) 簡單無規則 Java 對象
傳統意義的 Java 對象。就是說在一些 Object/Relation Mapping 工具中,能夠做到維護數據庫表記錄的 Persisent Object 完全是一個符合 Java Bean 規范的純 Java 對象,沒有增加別的屬性和方法。我的理解就是最基本的 Java Bean ,只有屬性字段及 setter 和 getter 方法!。
POJO是DO/DTO/BO/VO的統稱。
7. DAO(data access object) 數據訪問對象
是一個 Sun 的一個標准 J2EE 設計模式, 這個模式中有個接口就是 DAO ,它負責持久層的操作。為業務層提供接口。此對象用於訪問數據庫。通常和 PO 結合使用, DAO 中包含了各種數據庫的操作方法。通過它的方法 , 結合 PO 對數據庫進行相關的操作。夾在業務邏輯與數據庫資源中間。配合 VO, 提供數據庫的 CRUD 操作.
8. TO(Transfer Object) ,數據傳輸對象
在應用程序不同 tie( 關系 ) 之間傳輸的對象
(1) VO與DTO的區別
既然DTO是展示層與服務層之間傳遞數據的對象,為什么還需要一個VO呢?
對!對於絕大部分的應用場景來說,DTO和VO的屬性值基本是一致的,而且他們通常都是POJO,因此沒必要多此一舉,但不要忘記這是實現層面的思維,對於設計層面來說,概念上還是應該存在VO和DTO,因為兩者有着本質的區別,DTO代表服務層需要接收的數據和返回的數據,而VO代表展示層需要顯示的數據。
用一個例子來說明可能會比較容易理解:
例如:Service層有一個getUser的方法返回一個系統用戶,其中有一個屬性是gender(性別),對於Service層來說,它只從語義上定義:1-男性,2-女性,0-未指定,而對於展示層來說,它可能需要用“帥哥”代表男性,用“美女”代表女性,用“秘密”代表未指定。說到這里,可能你還會反駁,在服務層直接就返回“帥哥美女”不就行了嗎?對於大部分應用來說,這不是問題,但設想一下,如果需求允許客戶可以定制風格,而不同風格對於“性別”的表現方式不一樣,又或者這個服務同時供多個客戶端使用(不同門戶),而不同的客戶端對於表現層的要求有所不同,那么,問題就來了。再者,回到設計層面上分析,從職責單一原則來看,服務層只負責業務,與具體的表現形式無關,因此,它返回的DTO,不應該出現與表現形式的耦合。
理論歸理論,這到底還是分析設計層面的思維,是否在實現層面必須這樣做呢?一刀切的做法往往會得不償失,下面我馬上會分析應用中如何做出正確的選擇。
(2) VO與DTO的應用
上面只是用了一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明VO與DTO在概念上的區別,本節將會告訴你如何在應用中做出正確的選擇。
在以下才場景中,我們可以考慮把VO與DTO二合為一(注意:是實現層面):
當需求非常清晰穩定,而且客戶端很明確只有一個的時候,沒有必要把VO和DTO區分開來,這時候VO可以退隱,用一個DTO即可,為什么是VO退隱而不是DTO?回到設計層面,Service層的職責依然不應該與View層耦合,所以,對於前面的例子,你很容易理解,DTO對於“性別”來說,依然不能用“帥哥美女”,這個轉換應該依賴於頁面的腳本(如JavaScript)或其他機制(JSTL、EL、CSS)
即使客戶端可以進行定制,或者存在多個不同的客戶端,如果客戶端能夠用某種技術(腳本或其他機制)實現轉換,同樣可以讓VO退隱
以下場景需要優先考慮VO、DTO並存:
因為某種技術原因,比如某個框架(如Flex)提供自動把POJO轉換為UI中某些Field時,可以考慮在實現層面定義出VO,這個權衡完全取決於使用框架的自動轉換能力帶來的開發和維護效率提升與設計多一個VO所多做的事情帶來的開發和維護效率的下降之間的比對。
如果頁面出現一個“大視圖”,而組成這個大視圖的所有數據需要調用多個服務,返回多個DTO來組裝(當然,這同樣可以通過服務層提供一次性返回一個大視圖的DTO來取代,但在服務層提供一個這樣的方法是否合適,需要在設計層面進行權衡)。
(3) DTO與DO的區別
首先是概念上的區別,DTO是View層和Service層之間的數據傳輸對象(可以認為是兩者之間的協議),而DO是對現實世界各種業務角色的抽象,這就引出了兩者在數據上的區別,例如UserInfo和User,對於一個getUser方法來說,本質上它永遠不應該返回用戶的密碼,因此UserInfo至少比User少一個password的數據。而在領域驅動設計中,DO不是簡單的POJO,它具有領域業務邏輯。
(4) DTO與DO的應用
從上一節的例子中,細心的讀者可能會發現問題:既然getUser方法返回的UserInfo不應該包含password,那么就不應該存在password這個屬性定義,但如果同時有一個createUser的方法,傳入的UserInfo需要包含用戶的password,怎么辦?在設計層面,View層向Service層傳遞的DTO與Service層返回給View層的DTO在概念上是不同的,但在實現層面,我們通常很少會這樣做(定義兩個UserInfo,甚至更多),因為這樣做並不見得很明智,我們完全可以設計一個完全兼容的DTO,在服務層接收數據的時候,不該由View層設置的屬性(如訂單的總價應該由其單價、數量、折扣等決定),無論View層是否設置,Service層都一概忽略,而在Service層返回數據時,不該返回的數據(如用戶密碼),就不設置對應的屬性。
對於DO來說,還有一點需要說明:為什么不在Service層中直接返回DO呢?這樣可以省去DTO的編碼和轉換工作,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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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在本質上的區別可能導致彼此並不一一對應,一個DTO可能對應多個DO,反之亦然,甚至兩者存在多對多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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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具有一些不應該讓View層知道的數據 DO具有業務方法,如果直接把DO傳遞給View層,View層的代碼就可以繞過Service層直接調用它不應該訪問的操作,對於基於AOP攔截Service層來進行訪問控制的機制來說,這問題尤為突出,而在View層調用DO的業務方法也會因為事務的問題,讓事務難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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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某些ORM框架(如hibernate)來說,通常會使用“延遲加載”技術,如果直接把DO暴露給View層,對於大部分情況,View層不在事務范圍之內(Open session in view在大部分情況下不是一種值得推崇的設計),如果其嘗試在Session關閉的情況下獲取一個未加載的關聯對象,會出現運行時異常(對於Hibernate來說,就是LazyInitiliaztionExce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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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設計層面來說,View層依賴於Service層,Service層依賴於領域層,如果把DO暴露出去,就會導致View層直接依賴於dao層,這雖然依然是單向依賴,但這種跨層依賴會導致不必要的耦合
對於DTO來說,也有一點必須進行說明,就是DTO應該是一個“扁平的二維對象”,重點理解
舉個例子來說明:如果User會關聯若干個其他實體(例如Address、Account、Region等),那么getUser()返回的UserInfo,是否就需要把其關聯的對象的DTO都一並返回呢?如果這樣的話,必然導致數據傳輸量的大增,對於分布式應用來說,由於涉及數據在網絡上的傳輸、序列化和反序列化,這種設計更不可接受。如果getUser除了要返回User的基本信息外,還需要返回一個AccountId、AccountName、RegionId、RegionName,那么,請把這些屬性定義到UserInfo中,把一個“立體”的對象樹“壓扁”成一個“扁平的二維對象”,筆者目前參與的項目是一個分布式系統,該系統不管三七二十一,把一個對象的所有關聯對象都轉換為相同結構的DTO對象樹並返回,導致性能非常的慢。
(5) DO與PO的區別
DO和PO在絕大部分情況下是一一對應的,PO是只含有get/set方法的POJO,但某些場景還是能反映出兩者在概念上存在本質的區別:
DO在某些場景下不需要進行顯式的持久化,例如利用策略模式設計的商品折扣策略,會衍生出折扣策略的接口和不同折扣策略實現類,這些折扣策略實現類可以算是DO,但它們只駐留在靜態內存,不需要持久化到持久層,因此,這類DO是不存在對應的PO的。
同樣的道理,某些場景下,PO也沒有對應的DO,例如老師Teacher和學生Student存在多對多的關系,在關系數據庫中,這種關系需要表現為一個中間表,也就對應有一個TeacherAndStudentPO的PO,但這個PO在業務領域沒有任何現實的意義,它完全不能與任何DO對應上。
這里要特別聲明,並不是所有多對多關系都沒有業務含義,這跟具體業務場景有關,例如:兩個PO之間的關系會影響具體業務,並且這種關系存在多種類型,那么這種多對多關系也應該表現為一個DO,又如:“角色”與“資源”之間存在多對多關系,而這種關系很明顯會表現為一個DO——“權限”。
某些情況下,為了某種持久化策略或者性能的考慮,一個PO可能對應多個DO,反之亦然。例如客戶Customer有其聯系信息Contacts,這里是兩個一對一關系的DO,但可能出於性能的考慮(極端情況,權作舉例),為了減少數據庫的連接查詢操作,把Customer和Contacts兩個DO數據合並到一張數據表中。反過來,如果一本圖書Book,有一個屬性是封面cover,但該屬性是一副圖片的二進制數據,而某些查詢操作不希望把cover一並加載,從而減輕磁盤IO開銷,同時假設ORM框架不支持屬性級別的延遲加載,那么就需要考慮把cover獨立到一張數據表中去,這樣就形成一個DO對應對個PO的情況。
PO的某些屬性值對於DO沒有任何意義,這些屬性值可能是為了解決某些持久化策略而存在的數據,例如為了實現“樂觀鎖”,PO存在一個version的屬性,這個version對於DO來說是沒有任何業務意義的,它不應該在DO中存在。同理,DO中也可能存在不需要持久化的屬性。
(6) DO與PO的應用
由於ORM框架的功能非常強大而大行其道,而且JavaEE也推出了JPA規范,現在的業務應用開發,基本上不需要區分DO與PO,PO完全可以通過JPA,Hibernate Annotations/HBM隱藏在DO之中。雖然如此,但有些問題我們還必須注意:
對於DO中不需要持久化的屬性,需要通過ORM顯式的聲明,如:在JPA中,可以利用@Transient聲明。
對於PO中為了某種持久化策略而存在的屬性,例如version,由於DO、PO合並了,必須在DO中聲明,但由於這個屬性對DO是沒有任何業務意義的,需要讓該屬性對外隱藏起來,最常見的做法是把該屬性的get/set方法私有化,甚至不提供get/set方法,但對於Hibernate來說,這需要特別注意,由於Hibernate從數據庫讀取數據轉換為DO時,是利用反射機制先調用DO的空參數構造函數構造DO實例,然后再利用JavaBean的規范反射出set方法來為每個屬性設值,如果不顯式聲明set方法,或把set方法設置為private,都會導致Hibernate無法初始化DO,從而出現運行時異常,可行的做法是把屬性的set方法設置為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