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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交時價格優先的原則
- 買進申報:較高價格者優先;
- 賣出申報:較低價格者優先。
- 成交時間優先的原則
買賣方向、價格相同的,先申報者優先於后申報者。先后順序按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2.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
連續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
(1)最高買入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相同,以該價格為成交價;
(2)買入申報價格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以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3)賣出申報價格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時,以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凡不能成交者,將等待機會成交;部分成交者,剩余部分將處於等待成交狀態。投資者的委托如未能全部成交,證券公司在委托有效期內可繼續執行,直到有效期滿。
3.對手方最優委托
買入–對手方最優
當用戶想委托買的時候,那么賣方為對手方,賣方的最優賣出價格為價格最低的價格,最終會按照7.04元買入。此時可以理解為,盡快幫助對手方按照最優一檔賣出。
如果股票在增長的趨勢中,選擇對手方最優買入,會按照比較低的價格去買入,這樣不容易買到股票,因為買的肯高價買的人肯定比肯賣的人多,所以股票才增長。
如果股票在降低的趨勢中,但又希望抄底,按照一個比較低的價格去買入到股票,就可以選擇對手方最優買入,這樣按照賣方賣1檔位的價格去買入。此時股票在降低,說明賣的人更願意以更低的價格去拋出股票,所以可以按照五檔里面最低的價格買入到股票。
賣出–對手方最優
當用戶想委托賣的時候,那么買方為對手方,買方的最優買入價格一般是最高的價格,最終會按照7.03元買入。此時可以理解為,盡快幫助對手方按照最優一檔買入。
股票在增長的時候,賣方肯定希望賣個高價格,可以選擇對手方最優賣出,這樣可以盡可能高的賣出。
股票在降低的時候,賣方希望盡快賣出,如果再選擇對手方最優,則賣得就會慢一些,或者賣不出去。(可以選擇本方最優賣)
4.本方最優委托
買入–本方最優
此時,買的隊列是本方,如果選擇本方最優,則自己的價格會在買方里面的價格最高去盡快買入股票。
當股票增長期間,希望盡快買入股票,可以選擇本方最優買入
當股票降低期間,如果選擇本方最優買入,則會以較高成功持倉。
賣出–本方最優
此時,賣的隊列,賣-1----賣-5是本方,如果希望盡快賣出去,需要以一個比較低的價格去賣出,只能選擇5個檔位里面最低的價格去賣出。
當股票在降低期間,為了盡快賣出股票,可以選擇本方最優
股票在增長期間,如果還是選擇本方最優去賣,則會賣出較低價格,降低收益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