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審計合伙人的冷卻期


 

冷卻期的概念:從不再擔任關鍵審計合伙人至最早可以加入客戶的這一期間。

上述冷卻期應當是2015.1.1-2016.3.31,也就是說應該滿足四個條件:

1.不再擔任關鍵合伙人

2.該公眾利益實體已發布已審計財務報表

3.已經發布的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不少於12個月

4.財務報表涵蓋期間,該合伙人不是審計項目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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