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背書”


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票據行為。

但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

背書由背書人簽章並記載背書日期。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背書的分類

以背書目的為標准,背書分為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

背書記載事項

(1)背書由背書人簽章並記載背書日期,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

(2)以背書轉讓或以背書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便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委托收款背書應記載“委托收款”字樣、被背書人和背書人簽章。

(4)質押背書應記載“質押”字樣、質權人和出質人簽章。

(5)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的,可加附粘單黏附於票據憑證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背書效力

背書效力是指背書人以背書轉讓票據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所持票據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可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

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票據的背書人與受讓票據的被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具體來說,第一背書人為票據收款人,最后持票人為最后背書的被背書人,中間的背書人為前手背書的被背書人。

不得進行的背書

(1)條件背書。背書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

(2)部分背書。部分背書是指將票據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將票據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部分背書屬於無效背書。

(3)限制背書。限制背書是指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的背書,此時票據不得轉讓。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4)期后背書。期后背書是指票據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摘自《經濟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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