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時器不要直接在方法里面定義和賦值,因為方法執行完,方法體內的變量會被GC回收。
有時候我們將timer定義在了方法里面,然后看到timer被執行了幾次之后才失效,原因就是GC不一定會立即回收。
2.也不要在實例化且使用后,被銷毀的類里面定義字段timer。原因跟上面一樣。
個人理解,如果不對,歡迎指出。
參考文章:https://blog.csdn.net/winnyrain/article/details/68065021
1.定時器不要直接在方法里面定義和賦值,因為方法執行完,方法體內的變量會被GC回收。
有時候我們將timer定義在了方法里面,然后看到timer被執行了幾次之后才失效,原因就是GC不一定會立即回收。
2.也不要在實例化且使用后,被銷毀的類里面定義字段timer。原因跟上面一樣。
個人理解,如果不對,歡迎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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