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術語
本標准使用下列定義。
3.1 銀行卡 bank card
由商業銀行(含郵政金融機構,下同)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3.2 主賬號 primary account number(PAN)
標識發卡機構和持卡者信息的號碼。它由發卡機構標識號碼、個人賬戶標識和校驗位組成。它是進行金融交易的主要賬號。
注:它等同於JR/T 0008中所定義的卡號。
3.3 發卡機構標識號碼 issuer identification number(IIN)
標識主要行業和發卡機構的代碼。
3.4 個人賬戶標識 individual account identification
為識別個人賬戶,由發卡機構分配的號碼。
3.5 校驗位 check digit
位於持卡者標識之后的一位數字。它根據由發卡機構標識號碼和個人賬戶標識全部字符算出,用以檢驗輸入數據的正確性。計算方法見附錄A。
3.6 個人標識代碼 personal identification number(PIN)
持卡者的個人密碼。
4 磁條
銀行卡磁條的特性、編碼技術及編碼字符集應符合GB/T 15120.2中的有關要求。
5 第1磁道的信息格式
第1磁道數據編碼最大記錄長度為79個字符,數據字段的順序和長度應與表1給出的第1磁道信息格式一致。
第1磁道為只讀磁道。
6 第2磁道的信息格式
第2磁道數據編碼最大記錄長度為40個字符,數據字段的順序和長度應與表2給出的第2磁道信息格式一致。
第2磁道為只讀磁道。
表1 第1磁道信息格式
| 字段 |
D=動態 |
字段長度 |
備注 |
|
| 序號 | 名稱 | |||
| 1 | 起始標志 | S | 1 | “%”,見7.1 |
| 2 | 格式代碼 | S | 2 | “99”,見7.2 |
| 3 | 主賬號 | S | 13-19 | 見7.3 |
| 4 | 字段分隔符 | S | 1 | “∧”,見7.4 |
| 5 | 姓名 | S | 2-26 | 見7.5 |
| 6 | 字段分隔符 | S | 1 | “∧”,見7.4 |
| 7 | 失效日期 | S | 4 | YYMM,見7.6 |
| 8 | 服務代碼 | S | 3 | 見7.7 |
| 9 | 附加數據 | S | 可變 | 見7.8 |
| 10 | 結束標志 | S | 1 | “?”,見7.9 |
| 11 | 縱向冗余校驗位 | S | 1 | 見7.10 |
表2 第2磁道信息格式
| 字段 |
D=動態S=靜態 |
字段長度 |
備注 |
|
| 序號 | 名稱 | |||
| 1 | 起始標志 | S | 1 | “;”,見7.1 |
| 2 | 主賬號 | S | 13-19 | 見7.3 |
| 3 | 字段分隔符 | S | 1 | “=”,見7.4 |
| 4 | 失效日期 | S | 4 | YYMM,見7.6 |
| 5 | 服務代碼 | S | 3 | 見7.7 |
| 6 | 附加數據 | S | 可變 | 見7.8 |
| 7 | 結束標志 | S | 1 | “?”,見7.9 |
| 8 | 縱向冗余校驗位 | S | 1 | 見7.10 |
7 字段說明
7.1 起始標志(STX)
用途:標明數據的開始。
格式:1個字符。
內容:第1磁道為“%”,第2磁道和第3磁道為“;”。
7.2 格式代碼(FC)
用途:標明該磁道的信息格式類型。
格式:2位數字。
內容:“99”。
7.3 主賬號(PAN)
用途:標明可以處理交易的發卡機構和持卡者。
格式:13至19個字符。
內容:見JR/T 0008,其中校驗數算法見附錄A。
7.4 字段分隔符(FS)
用途:標明前一字段的結束。
格式:1個字符。
內容:第1磁道為“∧”,第2磁道和第3磁道為“=”。
7.5 姓名(NM)
用途:標明持卡者的姓氏、名字、稱謂等。
格式:2至26個字符。
內容:由姓氏、姓氏分隔符、名字或首寫字母、分隔符(如需要時)、中間名或首寫字母、結尾圓點(當其后為稱謂時)、稱謂組成。最小編碼數據應為一個字母字符(如姓氏)加上姓氏分隔符。
7.6 失效日期(ED)
用途:表示卡失效的日期。
格式:YYMM形式的4位數字,其中:
YY——卡失效年度的后2個字符。
MM——年度內月份的順序號。規定在該月份的最后一天后,卡失效。
當YYMM為0000時,表示此卡無失效日期。
7.7 服務代碼(SC)
用途:標明銀行卡可使用的服務類型。
格式:3位數字,其中第一位為交換控制符。
內容:交換控制符可在2-9間選用。
2——限制在國內、跨系統交換
3——限制在省內、跨系統交換
4——限制在市內、跨系統交換
5——限制在國內系統內交換
6——限制在省內系統內交換
7——限制在市內系統內交換
8——管理卡,不適用於交換
9——系統測試卡。
服務代碼的后兩位在下列區域中分配:
00~49——由國際標准化組織分配和發布
50~59——由國內標准化相關組織分配和發布
60~99——由發卡行酌情使用。
目前后兩位已分配的服務代碼是:
01——無限制
02——無自動櫃員機服務
03——只有自動櫃員機服務
10——無現金預支
11——既無現金預支又無自動櫃員機服務
20——要求肯定授權:所有交易應由發卡行或代理人認可
41——集成電路卡:無限制
43——集成電路卡:只有自動櫃員機服務。
7.8 附加數據
用途:容納對銀行卡發卡機構有意義的任意數據。
格式:可變,但應保證該磁道字符總數不得超過最大編碼長度。
內容:具體內容由發卡行自定。
7.9 結束標記(ETX)
用途:標明磁道上有意義數據的結束。
格式:1位字符。
內容:“?”。
7.10 縱向冗余校驗符(LRC)。
用途/內容:見GB/T 15120.2。
格式:1個字符。
8 使用規范
所有銀行卡磁條必須使用第2磁道。第3磁道是否使用由各發卡機構自行規定(第3磁道數據內容參見附錄B)。第1磁道暫不使用,保留將來酌情使用。
第2磁道作為交換磁道,各發卡機構在進行識別和信息交換時以第2磁道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