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中靜態成員變量要在類外部再定義或初始化,否則會產生錯誤。
class A { public: static int a; }; int A::a=0;
為什么要在類的外部進行定義的原因:
1. 在類中,只是聲明了靜態變量,並沒有定義。
2. 聲明只是表明了變量的數據類型和屬性,並不分配內存;定義則是需要分配內存的。 注意:如果在類里面這么寫int a; 那么是既聲明了變量,也定義了變量,兩者合在一起了。
3. 靜態成員是“類級別”的,也就是它和類的地位等同,而普通成員是“對象(實例)級別”的。 類級別的成員,先於該類任何對象的存在而存在,它被該類所有的對象共享。
4. 現在,咱們假定要實例化該類的一個對象,那么會發生什么事情呢?
靜態成員肯定要出現在這個對象里面的,對吧?這時候才去定義那個靜態成員嗎?這顯然是不合適的。
因為,比如有另外一個線程也要創建該類的對象,那么也要按照這個方式去定義那個靜態成員。
這會產生兩種可能的情況:
A. 重復定義;
B. 就算不產生重復定義的情況,也會產生競爭,從而造成死鎖的問題,以至於對象無法創建。
很顯然,編譯器不能這么干。那么很合理的解決辦法,就是事先在類的外部把它定義好,然后再供所有的對象共享。
當然這樣做,還是有可能產生線程安全的問題,但不管怎么說對象是創建好了,而這種線程安全問題,可以在編程中予以解決。
既然statci成員變量在類中只是聲明那么就需要在類外部重新定義或者初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