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月工資的計算方式有多種多樣。即便是資深的HR,也會犯常識性的錯誤,正算反算,哪一個方法更適合,有時還會容易出現數字偏差,回想一下,你們公司的工資是如何計算的?

第一
勞動工資計算標准按幾天計算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雙休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制度工作日=(365天-104天雙休日-11天法定節假日)÷12個月=20.83天
根據《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個月=21.75天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月平均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21.75×8小時)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21.75”只是在計算日工資標准、小時工資標准時使用(計算加班工資的基礎)。
所以,21.75是一個平均數的概念。“20.83”只是表明月平均工作時間。

第二
正算與反算的合理性
正算法:工資=月薪÷21.75 × 出勤天數
反算法:工資=月薪-(月薪÷21.75×缺勤天數)
案例分析:假設某員工月薪2175元,7月份有23個工作日,員工缺勤1天,出勤是22天。
正算法:月工資=2175÷21.75×22=2200元
該月請假一天,工資反而比月薪多了25元,這合理嗎?
那我們用反算法試一下:月工資=2175-(2175÷21.75×1)=2075元
好,再假設當月員工只出勤1天,缺勤22天,按反算法,則2175-(2175÷21.75×1)=-25元,可是員工月薪才2175元,等於白干了1天,還要倒貼25元。
上述案例中,用21.75折算出日工資,在存在缺勤的狀態下,不管正給還是倒扣,似乎都會得出一個看似不合理的答案,為什么呢?
是因為每月實際計薪天數並不一致,有些月份計薪天數可以達到23天,有些月份計薪天數可能只有20天,而人社部的21.75卻是一個平均數的概念。這樣具體到某一個月,月平均計薪天數和月實際計薪天數產生沖突,但月工資卻執行的是統一標准,就出現了看似荒謬的結論。

第三
正確的計薪算法
正算法:工資=月薪÷21.75×月計薪天數×(出勤天數比例)
反算法:工資=月薪-月薪÷21.75x 缺勤天數×(出勤天數比例)
月計薪天數=(月出勤天數 + 法定節假日天數)
出勤天數比例=21.75÷(當月應出勤天數+法定節假日天數)
案例一:同樣舉上面的案例
正算法:2175÷21.75×22×(21.75÷23)=2080.4元
反算法:2175-2175÷21.75×1×(21.75÷23)=2080.4元
案例二:某員工月薪2175元, 5月份有21個工作日,5.1為法定節假日,員工缺勤1天,出勤是20天,本月月薪多少?
正算法:
2175÷21.75×(20+1)×(21.75÷(21+1))=2076.14元
反算法:
2175-2175÷21.75×1×(21.75÷(21+1))=2076.14元
上述算法不管是正算還是反算,結果都一樣,故不會有正反不一致的不合理性出現。

第四
正反算法結果一致
目前有一些類似民營或私營企業實行六天工作制,他們不使用21.75來計算月薪,而是直接用實際出勤天數計算。這樣也可以,畢竟法律法規並不強制要求企業一定要按21.75來計算月薪。
正確的計算方式
工資=月薪÷(應出勤天數+法定節假日天數)×(實際出勤天數+法定節假日天數)”。
另一種企業的計算方式:工資=月薪÷30天×實際出勤天數,這種算法又會出現上述所說的正、反算法結果不一致,而且這種把休息日算成帶薪工作日的方式也存在着爭議,如果遇到有員工月初辭職的,企業是否會將剩下的帶薪休息日天數算還給員工呢?
第五
關於加班工資算法
加班工資的計算較為容易,(工作日超時加班不低於1.5倍、休息日加班不低於2倍、法定節假日加班不低於3倍)
正確的算法:
加班工資=月薪÷21.75×加班天數×所對應的倍數
舉例:某員工月薪2175元,5月出勤滿勤,5.1-5.3加班3天,5.1為法定節假日。那么其工資=月工資+加班工資。
月工資=2175 +(2175÷21.75× 1天 × 3倍)+(2175÷21.75 × 2天 × 2倍)
好了,分析完了,21.75的算法你掌握了嗎?

第六
工資的交稅情況
2014年的個稅起征點是3500元,使用超額累進稅率的計算方法。
繳稅=全月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實發工資=應發工資-四金-繳稅。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應發工資-四金)-3500
第七
這些違規操作,將支付數倍工資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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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勞動法對工資計算方法的規定:未訂書面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公司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需支付二倍工資。而公司違反此規定不與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需從應訂立之日起向員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未訂書面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計算基數各地有差異,多數地區規定為當月應得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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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勞動法對工資計算方法的規定:未休年休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公司未讓員工休滿年假的天數,將支付其3倍工資,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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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勞動法對工資計算方法的規定: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如果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工傷保險待遇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補足。
來吐槽,你碰到最頭疼的考勤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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