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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抽象類與接口的區別
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是Java語言中對於抽象類定義進行支持的兩種機制,正是由於這兩種機制的存在,才賦予了Java強大的面向對象能力。 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之間在對於抽象類定義的支持方面具有很大的相似性,甚至可以相互替換,因此很多開發者在進行抽象類定義時對於 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的選擇顯得比較隨意。
其實,兩者之間還是有很大的區別的,對於它們的選擇甚至反映出對於問題領域本質的理解、對於設計意圖的理解是否正確、合理。本文將對它們之間的區別進行一番剖析,試圖給開發者提供一個在二者之間進行選擇的依據。
一、理解抽象類
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在Java語言中都是用來進行抽象類(本文中的抽象類並非從abstract class翻譯而來,它表示的是一個抽象體,而abstract class為Java語言中用於定義抽象類的一種方法,請讀者注意區分)定義的,那么什么是抽象類,使用抽象類能為我們帶來什么好處呢?
在面向對象的概念中,所有的對象都是通過類來描繪的,但是並不是所有的類都是用來描繪對象的.
如果一個類中沒有包含足夠的信息來描繪一個具體的對象,這樣的類就是抽象類。
抽象類往往用來表征我們在對問題領域進行分析、設計中得出的抽象概念,是對一系列看上去不同,但是本質上相同的具體概念的抽象。
比如:如果我們進行一個圖形編輯軟件的開發,就會發現問題領域存在着圓、三角形 這樣一些具體概念,它們是不同的,但是它們又都屬於形狀這樣一個概念,形狀這個概念在問題領域是不存在的,它就是一個抽象概念。正是因為抽象的概念在問題領域沒有對應的具體概念,所以用以表征抽象概念的抽象類是不能夠實例化的。
在面向對象領域,抽象類主要用來進行類型隱藏。我們可以構造出一個固定的一組行為的抽象描述,但是這組行為卻能夠有任意個可能的具體實現方式。
這個抽象描述就是抽象類,而這一組任意個可能的具體實現則表現為所有可能的派生類。模塊可以操作一個抽象體。由於模塊依賴於一個固定的抽象體,因此它可以是不允許修改的;同時,通過從這個抽象體派生,也可擴展此模塊的行為功能。熟悉OCP的讀 者一定知道,為了能夠實現面向對象設計的一個最核心的原則OCP(Open-Closed Principle),抽象類是其中的關鍵所在。
二、從語法定義層面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
在語法層面,Java語言對於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給出了不同的定義方式,下面以定義一個名為Demo的抽象類為例來說明這種不同。使用abstract class的方式定義Demo抽象類的方式如下:
- abstract class Demo {
- abstract void method1();
- abstract void method2();
- …
- }
使用interface的方式定義Demo抽象類的方式如下:
- interface Demo {
- void method1();
- void method2();
- …
- }
在abstract class方式中,Demo可以有自己的數據成員,也可以有非abstarct的成員方法
而在interface方式的實現中,Demo只能夠有靜態的不能被修改的數據成員(也就是必須是static final的,不過在interface中一般不定義數據成員),所有的成員方法都是abstract的。從某種意義上說,interface是一種特殊形式的abstract class。
從編程的角度來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都可以用來實現"design by contract"的思想。但是在具體的使用上面還是有一些區別的。
首先,abstract class在Java語言中表示的是一種繼承關系,一個類只能使用一次繼承關系。但是,一個類卻可以實現多個interface。也許,這是Java語言的設計者在考慮Java對於多重繼承的支持方面的一種折中考慮吧。
其次,在abstract class的定義中,我們可以賦予方法的默認行為。但是在interface的定義中,方法卻不能擁有默認行為,為了繞過這個限制,必須使用委托,但是這會增加一些復雜性,有時會造成很大的麻煩。
在抽象類中不能定義默認行為還存在另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那就是可能會造成維護上的麻煩。因為如果后來想修改類的界面(一般通過abstract class或者interface來表示)以適應新的情況(比如,添加新的方法或者給已用的方法中添加新的參數)時,就會非常的麻煩,可能要花費很多的時 間(對於派生類很多的情況,尤為如此)。但是如果界面是通過abstract class來實現的,那么可能就只需要修改定義在abstract class中的默認行為就可以了。
同樣,如果不能在抽象類中定義默認行為,就會導致同樣的方法實現出現在該抽象類 的每一個派生類中,違反了"one rule,one place"原則,造成代碼重復,同樣不利於以后的維護。因此,在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間進行選擇時要非常的小心。
三、從設計理念層面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
上面主要從語法定義和編程的角度論述了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的區別,這些層面的區別是比較低層次的、非本質的。
本文將從另一個層面: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所反映出的設計理念,來分析一下二者的區別。作者認為,從這個層面進行分析才能理解二者概念的本質所在。
前面已經提到過,abstarct class在Java語言中體現了一種繼承關系,要想使得繼承關系合理,父類和派生類之間必須存在"is a"關系,即父類和派生類在概念本質上應該是相同的。對於interface 來說則不然,並不要求interface的實現者和interface定義在概念本質上是一致的,僅僅是實現了interface定義的契約而已。為了使論述便於理解,下面將通過一個簡單的實例進行說明。
考慮這樣一個例子,假設在我們的問題領域中有一個關於Door的抽象概念,該Door具有執行兩個動作open和close,此時我們可以通過abstract class或者interface來定義一個表示該抽象概念的類型,定義方式分別如下所示:
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Door:
- abstract class Door {
- abstract void open();
- abstract void close();
- }
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Door:
- interface Door {
- void open();
- void close();
- }
其他具體的Door類型可以extends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的Door或者implements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的Door。看起來好像使用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沒有大的區別。
如果現在要求Door還要具有報警的功能。我們該如何設計針對該例子的類結構呢(在 本例中,主要是為了展示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反映在設計理念上的區別,其他方面無關的問題都做了簡化或者忽略)下面將羅列出可能的解決方案,並從設計理念層面對這些不 同的方案進行分析。
解決方案一:
簡單的在Door的定義中增加一個alarm方法,如下:
或者
- interface Door {
- void open();
- void close();
- void alarm();
- }
那么具有報警功能的AlarmDoor的定義方式如下:
- class AlarmDoor extends Door {
- void open() { … }
- void close() { … }
- void alarm() { … }
- }
或者
- class AlarmDoor implements Door {
- void open() { … }
- void close() { … }
- void alarm() { … }
- }
這種方法違反了面向對象設計中的一個核心原則ISP(Interface Segregation Priciple),在Door的定義中把Door概念本身固有的行為方法和另外一個概念"報警器"的行為方法混在了一起。這樣引起的一個問題是那些僅僅 依賴於Door這個概念的模塊會因為"報警器"這個概念的改變(比如:修改alarm方法的參數)而改變,反之依然。
解決方案二:
既然open、close和alarm屬於兩個不同的概念,根據ISP原則應該把它 們分別定義在代表這兩個概念的抽象類中。定義方式有:這兩個概念都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兩個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一個概念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另一個概念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
顯然,由於Java語言不支持多重繼承,所以兩個概念都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是不可行的。后面兩種方式都是可行的,但是對於它們的選擇卻反映出對於問題領域中的概念本質的理解、對於設計意圖的反映是否正確、合理。我們一一來分析、說明。
如果兩個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來定義,那么就反映出兩個問題:
1、我們可能沒有理解清楚問題領域,AlarmDoor在概念本質上到底是Door還是報警器?
2、如果我們對於問題領域的理解沒有問題,比如:我們通過對於問題領域的分析發現 AlarmDoor在概念本質上和Door是一致的,那么我們在實現時就沒有能夠正確的揭示我們的設計意圖,因為在這兩個概念的定義上(均使用 interface方式定義)反映不出上述含義。
如果我們對於問題領域的理解是:AlarmDoor在概念本質上是Door,同 時它有具有報警的功能。我們該如何來設計、實現來明確的反映出我們的意思呢?前面已經說過,abstract class在Java語言中表示一種繼承關系,而繼承關系在本質上是"is a"關系。所以對於Door這個概念,我們應該使用abstarct class方式來定義。另外,AlarmDoor又具有報警功能,說明它又能夠完成報警概念中定義的行為,所以報警概念可以通過interface方式定 義。如下所示:
- abstract class Door {
- abstract void open();
- abstract void close();
- }
- interface Alarm {
- void alarm();
- }
- class AlarmDoor extends Door implements Alarm {
- void open() { … }
- void close() { … }
- void alarm() { … }
- }
這種實現方式基本上能夠明確的反映出我們對於問題領域的理解,正確的揭示我們的設計 意圖。其實abstract class表示的是"is a"關系,interface表示的是"like a"關系,大家在選擇時可以作為一個依據,當然這是建立在對問題領域的理解上的,比如:如果我們認為AlarmDoor在概念本質上是報警器,同時又具有 Door的功能,那么上述的定義方式就要反過來了。
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是Java語言中的兩種定義抽象類的方式,它們之間有很大的相似性。但是對於它們的選擇卻又往往反映出對於問題領域中的概 念本質的理解、對於設計意圖的反映是否正確、合理,因為它們表現了概念間的不同的關系(雖然都能夠實現需求的功能)。這其實也是語言的一種的慣用法。
總結幾句話來說:
*抽象類和接口相同點
1、抽象類和接口都不能直接實例化,如果要實例化,抽象類變量必須指向實現所有抽象方法的子類對象,接口變量必須指向實現所有接口方法的類對象。
2、抽象類里的抽象方法必須全部被子類所實現,如果子類不能全部實現父類抽象方法,那么該子類還只能是抽象類。
同樣,一個類實現接口的時候,如不能全部實現接口方法,那么該類也只能為抽象類。
*抽象類和接口的不同點
1、 從概念層面來說,抽象類是對一個類族根源的抽象,接口通常用來對動作進行抽象
從語法層面來說,抽象類要被子類繼承,接口要被類實現。
從成員變量構成上來看,接口里定義的變量只能是公共的靜態的常量(public static final),抽象類中的變量是普通變量。
2、接口中只能做方法申明,抽象類中可以做方法申明,也可以做方法實現.
3、接口可繼承接口,並可多繼承接口,但類只能單根繼承。
*關於抽象類的注意:
*抽象類里可以沒有抽象方法;如果一個類里有抽象方法,那么這個類只能是抽象類
*抽象方法只能申明,不能實現。abstract void abc();不能寫成abstract void abc(){}。
*抽象方法要被實現,所以不能是靜態的,也不能是私有的。
特別是對於公用的實現代碼,抽象類有它的優點。抽象類能夠保證實現的層次關系,避免代碼重復。然而,即使在使用抽 象類的場合,也不要忽視通過接口定義行為模型的原則。從實踐的角度來看,如果依賴於抽象類來定義行為,往往導致過於復雜的繼承關系,而通過接口定義行為能 夠更有效地分離行為與實現,為代碼的維護和修改帶來方便。